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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駐外人員赴任、調任或回國時,其眷屬及經核准攜帶之僕役,因故不能隨
行,其後仍擬前往任所或回國者,應於事前報請主管部、會、局核准,並
將所領之眷屬機票、雜費、裝費及僕役川費繳回,俟其眷屬、僕役前往任
所或回國時,再行按照本人赴任或回國時眷屬之實際年齡及票價依規定核
給之。
前項因故延後前往任所或回國之眷屬,於擬前往任所或回國時,已不具備
第二條規定眷屬資格者,不得請領川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