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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處務規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亞西及非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俄羅斯、白俄羅斯、摩爾多瓦、哈薩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塔吉克、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等獨立國家國協成員國、喬治亞、土庫曼及蒙古等國事務。
二、對沙烏地阿拉伯、約旦、巴林、阿聯、阿曼、科威特、阿富汗、伊拉克、伊朗、以色列、黎巴嫩、巴基斯坦、卡達、敘利亞、土耳其、葉門等國及巴勒斯坦事務。
三、對阿爾及利亞、貝南、布吉納法索、蒲隆地、喀麥隆、維德角、中非、查德、葛摩、剛果、吉布地、赤道幾內亞、加彭、幾內亞、幾內亞比索、象牙海岸、馬達加斯加、馬利、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尼日、盧安達、塞內加爾、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塞席爾、多哥、民主剛果等國及西撒哈拉地區事務。
四、對埃及、蘇丹、南蘇丹、利比亞、突尼西亞及摩洛哥等國事務。
五、對安哥拉、波札那、厄利垂亞、衣索比亞、甘比亞、迦納、肯亞、賴索托、賴比瑞亞、馬拉威、莫三比克、納米比亞、奈及利亞、獅子山、索馬利亞、索馬利蘭、南非、史瓦帝尼、坦尚尼亞、烏干達、尚比亞、辛巴威等國及非洲其他尚未獨立地區事務。
六、對亞西、非洲各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七、其他有關亞西及非洲地區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