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或回復之申請,由當地戶政機關受理,轉請該管鄉
(鎮、市、區) 公所審核。鄉 (鎮、市、區) 經審核合於規定者,公所應
在其戶籍登記申請書記事欄內加蓋「取得 (山地) (平地) 原住民身分」
、「喪失 (山地) (平地) 原住民身分」或「回復 (山地) (平地) 原住
民身分」戳記,再送還戶政機關憑以登記戶籍登記簿。
前項原住民身分取得之申請,屬第三條第一款情事者,得由當地戶政機關
逕行審核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