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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鋼製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以下稱申請人)申請型式認可時,應檢附樣品八只,送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進行試驗;樣品數量,得視實際需要增加。
申請人檢具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符合 ISO22991 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登錄之專業機構得逕依所提文件,依第九條規定進行審查,免予實施實體試驗。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