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服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消防機關消防人員授階層級,依所任職務之配階,分別規定如下:
一、本署署長:於到任交接之公開儀式中,由內政部部長或其授權之人授階。
二、本署所屬機關首長及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局長:由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三、其他消防機關之人員:由其服務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