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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警察機關對轄區內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經營及儲存,應列卡管理,
並作定期及不定期之安全檢查,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作聯合檢查。
前項安全檢查實施事項,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