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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救災識別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持有人得檢具完成基本訓練後各年度複訓證明,向發給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