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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徵調、徵用或優先使用原因消滅時,該管政府機關應發給廢止徵調、徵用或優先使用證明文件,將徵用物返還被徵用人;並於廢止徵調、徵用或優先使用後二個月內發給補償費。但徵調或徵用連續每滿三十日者,該管政府機關應先發給該期間之補償費。
徵購之價款於徵購物交付時,一併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