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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補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