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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海洋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地區巡防局置隊長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副隊長二十人,科長二十人至二十八人,主任十二人,秘書四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分隊長四十人,專員一百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查緝員三百三十人,科員一百五十五人至一百八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中尉;辦事員一百零四人至一百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少尉、士官;書記二十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或士官。
前項員額,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依各地區巡防局業務需要調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