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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鑑識案件符合前四條規定且無前條第二項情事者,警察機關應命申請人繳費,並經查驗繳費收執後,受理其申請。
申請鑑識以每一影音檔案申請鑑識時間區段計算,每一分鐘新臺幣八千元;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