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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少輔會為執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事項,應配置專職少年輔導員、專職或兼職之督導人員,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少輔會為強化輔導少年工作功能,得遴聘下列人員為少年輔導志願服務者,協助從事前條第八款之預防工作及業務:
一、具備輔導或前項專業學識或經驗人士。
二、大專校院前項專業相關科系學生。
三、當地熱心公益人士。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