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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經許可居留,並在臺灣地區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