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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被暫時留置人有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得依法使用戒具或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