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駐衛警察由各駐在單位依第八條規定遴選適當人員,送請直轄市警察局或縣(市)警察局審查合格後自費僱用之。必要時得委請警察教育機關統一招考。
駐衛警察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並得委請當地警察機關辦理;其要點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