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加害人指紋資料應依下列方式,由司法警察機關擇一製作:
一、書面資料:於指紋卡上填寫加害人基本資料,以黑色油墨捺印加害人全部指紋之三面印、平面印及掌紋於指紋卡上。
二、電子檔案:於指紋電腦系統終端機上作業,輸入加害人基本資料後,以指紋掃描器採取加害人全部手指指紋之三面印、平面印及掌紋等數位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