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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法院處理之少年事件,於裁判後均應將裁判書正本分送原移送之警察機關;非警察機關移送者,應分送該少年住居地之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