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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審議造地施工計畫,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造地工程內容應符合使用計畫。
二、依現有水深地形測量圖、基地地質分析及採用之設計條件等環境調查分析資料判定,可確認各工程項目設施及結構之安全性。
三、所採行之施工方法及順序,可確保施工及營運期間,對造地施工計畫範圍內與其周遭環境之影響及因應措施已妥予考量。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申請人應檢附由相關專業技師,依技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技師執業範圍辦理並實施簽證之證明文件。但由政府相關專業機關提供,並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人員為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