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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遷移通知送達遷移義務人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查估遷移補償費金額並以書面通知遷移義務人。
遷移義務人對前項遷移補償費金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