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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依興辦事業計畫興建及營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原興辦事業計畫。
二、變更原核定目的之使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項申請後六十日內,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