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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住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得設置住宅基金。
中央住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本基金財產之處分收入。
三、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直轄市、縣(市)之住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本基金財產處分之收入。
三、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之收入。
四、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出售之收入。
五、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捐贈收入。
六、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