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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雜項工程進行時,應為下列之安全防護措施:
一、毗鄰土地及改良物之安全維護。
二、施工場所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工作臺、防洪、防火等安全防護措施。
三、危石、險坡、坍方、落盤、倒樹、毒蛇、落塵等防範。
四、挖土、填土或裸地表部分臨時坡面之防止沖刷設施。
五、使用炸藥作業時,應依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手續,並妥擬安全措施。
六、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來臨前之必要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