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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民住宅地區之實質開發計畫,應包括左列內容,並以書圖表明之:
一、開發地區範圍及其土地使用分區、用地編定狀況。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數。
三、公共設施、商業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服務設施計畫。
四、道路系統計畫。
五、建築計畫。
六、外部空間計畫。
七、住宅型式、面積及戶數。
八、社區管理維護計畫。
前項開發地區為分期分區發展者,應標明其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