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具備第四條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之
權利:
一、自有住宅因配合公共工程拆遷,並取得拆除證明者。
二、現為國民住宅承租戶。
三、參加購屋儲蓄存款達一定標準者。
四、依法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權利者。
前項第二款以國民住宅承租身分申請優先承購國民住宅者,於列入等候名
冊後遷出承租國民住宅,仍符合承購國民住宅條件者,得保留其等候順位

第一項第三款參加購屋儲蓄存款者,於獲配國民住宅前,其本息均不得提
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