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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測繪成果涉及國家機密者,其機密等級由產製機關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報由權責機關核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提供機關申請使用為原則,非經原核定機關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攜帶或傳遞至國外。
二、申請應載明保管人姓名、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其領用、保管、使用及管制,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以實體交付為原則,並於實體上標示機密等級及編號,屬電子資料檔案者,須以加密技術處理。
四、不得與網際網路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