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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參加專業訓練之不動產估價師受訓完成後,由辦理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發給完成專業訓練時數之證明書。
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者,該節時數應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