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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辦理地目等則調整之程序如左:
一、搜集資料。
二、選定調整等則標準地區。
三、勘定地目等則調整地區。
四、擬定調整之地目等則。
五、提交地目等則調整評議委員會評議。
六、抽查複勘。
七、公告通知。
八、異議處理。
九、造冊統計。
十、陳報核備。
十一、訂正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