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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合作社應於每業務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
承認之上年度查帳報告書,連同第四條所列書類,陳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