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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基金運用於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比例,最少不得低於運用當時基金總額百分之七十;投資於第五條第三款之比例,最多不得超過運用當時基金總額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