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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每次不得逾三十日。
二、參加訓練、進修:每次不得逾三十日。
三、參加各類競賽:依實際需要核給。
四、探親:每年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七日。
五、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六、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七、出國旅遊:每年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八日。但以婚假提出申請者,以一次為限。
八、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經用人單位遴派赴國外接受訓練、進修、蒐集資料或學術交流活動,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出境日數之限制。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累計之出境總日數,不得逾應服役期之二分之一。但因特殊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