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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金或獎狀:
一、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成績特優。
二、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特優事蹟。
三、冒險犯難,捕獲嫌犯。
四、執行勤務,對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化險為夷。
五、操守廉潔,臨財不苟,足為表率。
六、推進勤務,成績卓著。
七、熱心公益,品德優良,有特優事蹟。
八、其他相當於前七款特優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