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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換領新證,應由本人為之。但未滿十四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前項申請人應於戶政事務所通知之期間,以下列方式之一申請換證:
一、以網路申請。
二、至戶政事務所排定之地點或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請;因故未能親自辦理者,得填妥申請書,委託他人代為送件。
申請人因特殊情形,未能依前項所定方式申請換證,經戶政事務所認有必要者,得派員至申請人指定地點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