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省政府合署辦公後,應依左列各原則澈底改革:
一、各廳處及其所轄機關之組織暨各科股之職掌,應依現在實際之需要重
新劃定,厲行裁併。
二、省政府及各廳處之經費,應集中管理,其材料物品應集中購辦,其一
時不便完全集中者,亦應酌定項目範圍,先行集中其一部或大部。
三、省政府及各廳處之文書,應採科學管理方法,務期迅速縝密簡便,每
日每週文書之收發及承辦,除機密要件外,均應分類摘由統計列表互
送主席及各廳處長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