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如遇重大爭議案件,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重大爭議案件之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
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主要議題有關之其他機關派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