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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