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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福建省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會視辦理選舉、罷免之種類及業務需要,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
一、第一組: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縣議員、縣長選
舉、罷免事務之計畫、辦理及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監督、
選舉人名冊編造業務;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與資料蒐集、運用
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之綜合業務與交辦事項。
二、第二組:選舉、罷免之新聞發布、選舉公報、政見發表及選票印發事
項。
三、第三組:選舉、罷免監察事務及有關選舉、罷免訴訟與法令之擬釋事
項。
四、行政室:議事、協調聯繫、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出納
、公產公物之保管,開票統計中心之籌設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設第一組及行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