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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應以密件、遮掩、彌封、加密、編碼或其他適當方式,使處理業務以外之人無法見聞或知悉少年前案資料。
前項機關(構)就涉及應塗銷之少年前案資料,得以另立卷宗、電磁紀錄或其他適當方法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