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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法院斟酌前條問題之內容及性質,認為適當者,得以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先行詢問收受到庭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辯護人於法院為前項決定前,得檢閱問題內容及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