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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初選名冊及複選名冊之保管、有關審核小組職權行使之幕僚作業事宜,均由地方法院之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辦理國民法官業務之科室(以下簡稱專責單位)辦理之。
審核小組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方法院書記官長或專責單位主管兼任,承審核小組之命,指揮專責單位辦理前項所定幕僚作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