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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計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數,應將開釋當日計算在內。
補償決定,應將據以決定補償金額所審酌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受害人所受損失、受害人經命具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責等一切情狀,具體記載於決定書。
對於逾決定補償金額之請求,應以決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