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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巳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或軍事審判機關裁定之。
前項情形,原軍事審判機關如經裁撤或因事實上困難,得由其上級軍事審判機關指定其他軍事審判機關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