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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檢舉之組織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檢舉人獎金二分之一,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給與其餘部分獎金。
前項給與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