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院長或庭長審核第五條之催辦通知單或前條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見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