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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法院及陳述人所在處所之其他法院應指定庭務員或專責人員負責下列事項:
一、法庭遠距審理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二、列印庭期表並張貼於法庭外。
三、進行遠距審理時在旁協助遠距審理設備之操作及使用。
四、第五條有關筆錄及其他文書之接收、傳送及回傳等事宜。
五、前條有關陳述人日費、旅費或報酬申請書兼領據傳送等協助事宜。
六、遇遠距審理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使用時,通知承辦之法官、書記官或相關人員。
前項規定於受審理端處所為檢察署或政府機關,且同意協助者,準用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