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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證人對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
切關係之人者,經以風險為基礎,並依第四條第二項評估為高風險者,應
詢明辦理特定交易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