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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除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外,臺灣省法規 (以下簡稱省法規) 應配合業務調
整修正或廢止,於修正、廢止前,其不牴觸本條例規定部分,繼續適用;
其業務事項仍由省政府辦理,無須修正之省法規,報經行政院核定者,亦
同。
省法規規定之業務事項,調整劃歸中央或縣 (市) 辦理者,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或縣 (市) 政府應配合修正或訂定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