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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須申請許可:
一、受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聘請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
二、受聘僱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在我國從事工作,不須向勞動部或教育部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