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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應檢附符合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但符合前條第十二款資格,除法官填具聲明書不同意者外,由法官學院檢附結業證書影本予司法院,視為提出申請。
申請人未備齊前項文件,經司法院審查,得定相當期限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提出之論文、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其內容若引用相關文獻時,引註方式得參照附表之說明,或參考國內外重要學術機構或刊物採用之格式。
圖表附件:
附表.PDF
附表.DOC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