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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隸屬機關應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核定情形,函復申請人。
經隸屬機關安置於榮家、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機構者,應於接獲輔導會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指定之榮家、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機構報到進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