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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對第五條第一項申請,應就下列事項審查之:
一、信託之設立是否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二、信託授益行為之內容是否確能實現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是否確為委託人有權處分之財產權。
四、受託人是否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能力,及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是否確屬妥適。
五、信託監察人是否確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之能力。
六、諮詢委員會成員是否具有與設立目的有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七、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是否確屬妥適。
公益信託之設立目的與其他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相關者,主管機關於審查時,得徵詢各有關機關意見。
主管機關經依前二項規定審查,應予許可者,發給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書(以下簡稱許可書);不予許可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